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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受贿97万获刑11年

2013-11-6 09:27|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2748| 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台州11月5日电 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近日,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伍勇一审获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万元。据了解,王伍勇于1960年11月出生,是浙江台州玉环 ...

中新网台州11月5日电 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近日,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伍勇一审获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万元。

据了解,王伍勇于1960年11月出生,是浙江台州玉环人。2001年12月至2009年12月,王伍勇担任浙江省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2010年3月起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11年7月至案发前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2001年年底,吴建华以其经营的香港渝汇(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玉环县政府签署《玉环县坎门渔港总体开发意向书》、《玉环县坎门渔港一期开发合同》,并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草签合同》,着手对玉环县坎门渔港花岩礁海域(又称坎门渔港005号地块、花岩礁005号)进行围海造地开发利用。

后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该地块先后经历协议出让、第一次挂牌出让、土地回购、二次挂牌出让等过程,吴建华最终于2005年6月以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成功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并用于商品房开发。

2003年至2008年间,吴建华为获得和感谢王伍勇的支持和帮助,先后六次贿送给王伍勇共计现金人民币97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伍勇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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