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笔者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毒贩潘某、江某分别将毒品卖进戒毒所里供强制戒毒人员吸食,被该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江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今年3-4月,韶关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张某联系到潘某,称要购买毒品,并向潘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先后两次汇款,潘某收款后也分别将毒品从高墙外扔入戒毒所内。 2012年10月,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闭某、曾某、邓某3人联系到江某,称要购买毒品,并向江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内汇款。江某得款后,将毒品利用戒毒所运货车送入。同年11月中旬,闭某再次与江某以同样的方法将毒品送到某戒毒所。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江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华人资讯网
Copyright © 2014-2024 chinese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