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依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对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出售的“玉兔牌”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了14包,法院判决超市支付他十倍价款赔偿金共5586元。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燕在食用从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到医院将受损的槽牙拔除。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孙军工: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明确,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军工: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网购的食品药品产生纠纷,依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责任。 孙军工: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今后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孙军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依据《规定》,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食品认证机构出具假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最高法:10倍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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