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同居多年的大爷要分手,大妈怎么也不能接受,一怒状告大爷索赔多年来支付的水电等费用。近日,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大爷需承担同居期间租金、水电等一半的费用5000多元。 覃大妈和徐大爷于2000年相识,2006年再次相遇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1月,覃大妈申请了白云区的一处廉租房。同年4月,徐大爷也搬进了廉租房。二人相互照顾,共度晚年。但到了2012年11月,双方却因产生矛盾而结束同居关系,徐大爷也搬离了该房屋。 2013年初,徐大爷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大妈返还同居期间的家具,白云区法院判决覃大妈返还液晶电视、冰箱、空调及鞋等。
气不打一处来的覃大妈于是又将徐大爷告上荔湾区法院的法庭。原因是双方在同居期间,一直由覃大妈的存折通过转账缴交房屋租金、水电费、电视费、煤气费,并由覃大妈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 荔湾区法院认为,由于该笔费用全部由覃大妈承担,徐大爷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向覃大妈要求返还了其购买的物品,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与覃大妈共同负担了以上的生活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徐大爷对覃大妈已缴交的租金、电费、煤气费、电视费、水费及物业费用,其应负担一半。荔湾区法院于是判决徐大爷向覃大妈返还53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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