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再见陈永刚,会是在湖北十堰郧西县法院的被告席。因为涉嫌诈骗,他身陷囹圄。先后见过陈永刚三面,正好是陈永刚作为地方网络名人的不同阶段——成名、被收买、打压,陈永刚的人生轨迹清晰勾勒出一个地方大V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博弈路线图。 第一次见他,是十堰市民彭宝泉给访民拍照被送精神病院事件。赶到当地一家饭店,陈永刚早已在守候。这位精明的商人,一个搞装修的小老板,原本只懂得抹墙灰,对网络一窍不通,因为一桩官司学着上网发帖,发现其乐无穷,一发不可收拾,尔后成为横亘在当地政府前的一块坚硬的“郧西石头”。 地处深山的郧西小城,当地领导原本想借用董永和七仙女的传说打造“七夕文化节”,结果被陈永刚兜头一瓢冷水,发帖指牵强附会,还给领导安上一个“吃软饭”的帽子,这给他惹来祸端,被警察带走拘留。发帖被拘事件引发轩然大波,终以郧西方面认错放人而告终,媒体纷至沓来,让陈永刚声名远播。 与我见面时,陈永刚被拘事件刚过去两个月,曾营救过陈永刚的十堰网民彭宝泉此番被送进精神病院,陈永刚感到“义不容辞”,积极与知名网友张洪峰联手救彭,几天后,彭宝泉走出精神病院重获自由。 再一次胜利,也让陈永刚成为十堰不可忽视的网络大V。 陈永刚终究是个商人,除了装修小生意,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面对郧西县方面伸过来收买的橄榄枝,他无法拒绝。甚至不用等着对方伸过来,陈永刚主动表示过愿意被收买,我的同事占才强采访陈永刚时,看过他给郧西县领导发的短信:我想在郧西干点实事,望胡县“恩泽”。 “恩泽”二字清晰体现出陈永刚的心态。 第二次见他,是2010年底做年终特刊回访彭宝泉事件。陈永刚说,郧西县方面打算收买他,给他搞几个工程做。从私人感情的角度,我和彭宝泉都觉得是不错的机会,县里给的工程,一般不会太小,结算也有保障。他一方面可以修复与家乡父母官的关系,另外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此后,我与陈永刚再无较多联络。事后从陈妻处了解到的信息是,陈安然接受这种安排,给郧西县做了三个工程,其中包括一个既为乡邻造福,也为自己博得好名声的乡村公路工程——公路直接修到他老家所在村。而就是这个“造福”工程,陈永刚与县委书记的关系再次恶化。 双方原本有段“蜜月期”,陈永刚可以无需预约,直接到县委书记办公室。庭审亦显示,两个房地产老板办了很久没跑下来的手续,经陈永刚之手很快就拿到书记的批字。 这同样是大V光环衍生出的权力“溢价”,充当权力“掮客”,他毫不费力地拿到六十万元“好处费”。 从陈永刚家属处了解到,因乡村公路工程款结算不顺利,原材料、工人工资都由陈永刚垫付,无奈之下,陈永刚重操旧业,发帖曝料县委书记的个人问题,结果给他带来牢狱之灾。发帖无疑让县委书记对陈永刚产生不信任。在与我通电话时,该书记直接用没有道德底线来形容陈永刚。虽未明说,发帖显然让这位书记感觉陈永刚并不顺从,且接触越久,不安全因素越多。如今在郧西当地,诈骗的定性让有心帮他的朋友不便出面。陈永刚正面临人生另一场滑铁卢。 姑且不论最后的刑罚,于陈永刚而言,接受收买也就意味着接受权力勾兑,当他再度试图拿起网络武器,朝给他好处的部门或个人开火时,在对方眼中就意味着背叛,被打击不可避免。 延伸阅读: 南都讯 湖北十堰网络名人陈永刚涉嫌诈骗一案于本月17日在十堰市郧西县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诈骗他人60余万元,陈永刚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他承认收取这两笔款项,但认为属替人办事收取的正当劳务费,并称被抓是因为得罪该县县委书记。案件当庭未予判决。 与县委书记的“特殊关系”
律师称报案人举报被告人系应书记要求 自2009年以来,陈永刚便以“郧西石头”为名,多次在网上发帖,对郧西县“七夕”工程及该县领导进行监督,特别是在2010年被拘留8天,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也令陈永刚成为当地网络名人。 在首次被拘后接受媒体的采访时,陈永刚多次提到,郧西县方面希望与其改善关系,主动向其伸出橄榄枝,表示要给他提供一些工程项目。陈永刚的妻子向南都介绍,2011年后,陈永刚承建了郧西县多起工程,之后便很少再在网络上发帖质疑,并与该县县委书记熟识起来。 检方对陈永刚诈骗指控所涉事项包括两项:一是十堰鼎立房地产公司经理肖勇于2011年4月找到陈永刚帮忙,陈称能找到郧西县政府相关领导将规划手续办好;二是2011年9月,郧西县居民徐某找到陈永刚,请其帮忙办理变更建筑规划手续。 陈永刚在庭审中称,自己被抓之后,还以为是因该县委书记被抓,并称之所以承认相关情况,是为了将责任揽上身,避免影响到县委书记。 陈永刚的妻子及亲属称,双方关系发生变化是在陈永刚做了县里提供的几个工程项目之后,因结款不顺利,陈永刚“重操旧业”,再次在网上发帖,质疑该县委书记的个人问题,从而触怒该书记遭打击报复。陈永刚在庭审中称,律师看了案卷后告诉他,报案人肖勇的口供中很明确称,该县委书记一直给他打电话,还找他人协商,让肖勇告发陈永刚。 陈永刚的律师在庭审前曾向法院申请该书记出庭作证,但法院未予安排。 “劳务费”与“捐款”之争 两证人证词与口供不一致,涉案钱款性质成庭审焦点 起诉书称,肖勇找陈永刚帮忙时,陈称能找到郧西县政府相关领导将规划手续办好,但要求肖勇在郧西县第二届七夕文化节时捐款50万元。2011年7月,肖勇将50万元分三次打入陈的个人银行账户,陈永刚收到该笔资金后,用于购买轿车等个人消费。 2011年9月,徐某找到陈永刚,请其帮助办理变更建筑规划手续,陈采取同样手段骗取徐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3万余元的金项链一条。由于上述两个建筑规划手续一直未办好,2013年9月,肖、徐二人分别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 检方称,陈永刚收取肖勇和徐某人民币现金共60万,称用于向郧西县文化七夕节捐款,但钱却用于自己消费,因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陈永刚在庭审中则认为,这两笔钱物是劳务费,即是帮忙办事的“好处费”。“我不是圣人也不是雷锋,我收好处费是理所当然的”,他在庭审中说。陈称,如果系捐款,不可能给其个人。 作为报案人,徐某在庭审中表示,曾听陈永刚说过捐款,但徐表示钱已经给陈永刚,由陈做主。但在警方录的口供中,徐某对警察称钱为捐款。因庭审中说法与警方录的口供不一致,且徐某当庭称口供不是事实,引起庭审法官的询问,要其对当庭所说的话负责任,法官的询问迅速引起律师反对,认为法官有威胁证人嫌疑。
庭审中,另一名证人付某亦称,其在为肖勇与陈永刚牵线时,双方谈到好处费,肖勇表示把手续办好,“给门面给住房给钱都可以”,这同样与付在警方所作的口供中不一致,口供中说的是肖勇给陈的是向郧西县捐款。付某解释,自己曾听到过陈向肖说过,要让肖勇向县里捐款的事,也听到肖勇说他可以捐款100万,具体肖勇给陈刚50万做什么用,自己并不知情。 对于捐款,陈永刚称,收取的50万元和10万元都很明确,是帮忙办事的劳务费。但其在找县委书记签字时,为了让书记更顺利地签字同意,称可以找两人为文化节筹集活动经费,与劳务费是两码事。 陈永刚的辩护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把财物交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陈永刚的案件中,两名受害人因项目规划办不下来,主动找到陈表示愿意出劳务费办理,并非要捐款,未陷入错误认识,陈永刚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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