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9 00:55|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229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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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俩都是公务员,你也是公务系统的,就不要相互为难了吧?”“你们警车可以停,为什么我的车不能停!你们不能动我的车!我要叫律师!”“你们要扣我的车,干脆把我的人也扣走好了!”21月5日晚6时,在泉州市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段,一名年轻女子因老公违停,面对警方执法,三番两次语出惊人。民警查证,违停的男子王某及其妻彭某,两人都是31岁,都是晋江市的公务员。
25日晚,晋江一对夫妇王某和彭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将车违停在泉州市区宝洲街,不服从检查,堵路近3小时,最终,车被泉秀派出所民警暂扣。此事经早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昨日,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监察局通报此事。当事男子昨日也到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两当事人 将被严肃处理
昨日,晋江市纪委、监察局向媒体公开《关于“公务员夫妻违停”一事处理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说,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晋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晋江市纪委领导对当事“公务员夫妻”所在单位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工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这两个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1月27日下午召开的中共晋江市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案件通报会上通报该事。
当事夫妻涉及的两个单位将分别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此事,传达晋江市委、市纪委的相关要求。并对两个当事人进行严肃教育,使其认识到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令作出深刻检讨。两个单位还将分别对两名当事人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当事男子认错 警方开3项处罚
昨日下午,泉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事男子昨日到派出所配合民警了解情况。
“他的态度比较诚恳。”据民警介绍,在派出所里,当事男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停车、不服从检查。”据介绍,民警针对当事人当时的违法行为,开出3项处罚。
民警介绍,其中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19条第4款,处罚依据交通法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65条第1项,并按照交通法第95条第1款采取强制措施,扣1分,罚款20元,暂扣车辆;
违法停车妨碍通行,违反了交通法第56条第1款,依据交通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67条第9项,罚款100元;
不服从检查,违反了交通法第38条,按照省办法第68条第1项,罚款150元。
当事夫妻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警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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