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2月13日电 在微博上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张广红,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就该事件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13年1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提供赔偿。广州越秀区法院1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广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7日,张广红在微博上发布一条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用枪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微博,该微博后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达300余条。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抓获张广红,并认定其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决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 张广红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警方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张广红仍不服,诉至法院。 在此前的庭审中,张广红辩称涉案博文是源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创微博;广州公安方面则认为,证据显示张广红利用其本人的微博,发布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与众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历史事实不符,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警方对张广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广红提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不是原创,但经广州警方调查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广州公安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称,张广红的上述违法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故警方查明张广红该违法事实后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张广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 宣判后,张广红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原标题:男子发帖污蔑狼牙山五壮士遭拘状告公安 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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