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因乘班车争抢座位,男子为泄愤下车后尾随3公里将对方打伤。2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13年12月3日,杨某搭乘新干至七琴的班车回家,为争抢座位,杨某与朱某发生争吵,最终朱某在车上旅客的声援下抢占了空位。杨某怀恨在心,班车到站后,杨某尾随朱某3公里至一偏僻无人地段将其打伤。后经诊断,原告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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