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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名反贪局长与案件当事人出入夜总会被免职

2014-2-21 01:47|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2208| 评论: 0

摘要: 新华网沈阳2月20日电 记者从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委了解到,宏伟区反贪局长柳罡因违反办案纪律,19日受到了被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1月27日,网上出现了《辽阳市宏伟区反贪局长柳罡办人情案,接受当事 ...


新华网沈阳2月20日电 记者从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委了解到,宏伟区反贪局长柳罡因违反办案纪律,19日受到了被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月27日,网上出现了《辽阳市宏伟区反贪局长柳罡办人情案,接受当事人宴请》的视频,4分钟视频显示了三个人从1月8日晚9点到次日凌晨1点,在一夜总会和一烧烤店消费的情况。举报人称,辽阳市宏伟区检察院反贪局长柳罡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接受了丹东一企业经营者的吃请。

根据网络举报情况,宏伟区委28日即对柳罡做出停职决定,并由区纪委成立了调查组对视频中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过二十余天的调查,宏伟区19日对外发布,经查,网络视频中反映的以柳罡“办人情案、接受当事人宴请、进夜总会”为题的文字表述虽与调查的事实不完全相符,但柳罡行为违反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经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宏伟区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给予柳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据了解,2014年1月8日,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柳罡与该局一书记员到丹东市办案,并约李化南协助调查取证,当晚李化南参与了柳罡在丹东的两次消费。

宏伟区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晚,柳罡在夜总会消费由自己付账,烧烤店消费由丹东检察院的朋友付账。柳罡虽未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视频中出现的宏伟区检察院书记员,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受到处罚。

(原标题:辽宁一反贪局长因违反办案纪律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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