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罚则事项共有40条44个条款,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上不封顶”。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晏向阳认为,在执法层面上,新《条例》与现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相比,对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也增加了相应的法规条款。 处罚加严的10种违法行为: 审批环节: 1、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 原来: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的给予5-20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现在:先责令停止建设,并直接处罚。对于拒不停止建设的,进行查封。(没有限期补办环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 环保设施: 2、向大气排放粉尘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设施或有效措施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现在:全部是1-5万(下限加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现在:全部是5000-5万(下限加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 4、未安装在线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原来:要求只对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要求安装。不装或不正常运行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现在:要求对列入计划的单位均要求安装。不装或不正常运行处2-20万(下限加严,上限放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 排放环节: 5、超标排放的行为 原来:申请政府限期治理,处1-10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现在: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处1-10万,治理期间限制排放,不得新改扩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请政府停业关闭。(《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三条) 6、通过旁路偷排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现在:全部是2-2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 7、企业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 原来:5万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现在:2000-2万,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三条) 在空气重污染状态下: 8、重污染日应急状态下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的行为 原来:1-10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现在:查封排污设施,5-5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清洁能源改造: 9、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或不改造清洁能源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现在:环保部门报政府限期拆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10、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或不改造清洁能源的行为 原来:无罚则 现在:环保部门报政府限期拆除,对新改建的处罚2-2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新增法律责任追究的6种违法行为: 环保设施: 1、未设置监测点和采样平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九条) 2、不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装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5000-5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一十一条) 排放环节: 3、产生voc排放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分情节,轻微的2-10万。严重的10-3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八条) 改造清洁能源: 4、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业单位未改清洁能源的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四条第三款) 处罚:限期改正,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 5、不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涂料的;未记录保存数据信息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八条) 处罚:责令改正,2-20万;责令改正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九条) 申报登记: 6、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三条)
处罚:5000-5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七条) 二是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行为从重打击的条款: 7、多次同类违法的行为 处罚:加倍处罚、罚无上限。(《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八条) 8、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的行为 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九条) (原标题: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日不限产停产或罚50万) 排放环节: 5、超标排放的行为 原来:申请政府限期治理,处1-10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现在: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处1-10万,治理期间限制排放,不得新改扩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请政府停业关闭。(《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三条) 6、通过旁路偷排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现在:全部是2-2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 7、企业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 原来:5万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现在:2000-2万,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三条) 在空气重污染状态下: 8、重污染日应急状态下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的行为 原来:1-10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现在:查封排污设施,5-5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清洁能源改造: 9、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或不改造清洁能源的行为 原来: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现在:环保部门报政府限期拆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10、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或不改造清洁能源的行为 原来:无罚则 现在:环保部门报政府限期拆除,对新改建的处罚2-2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新增法律责任追究的6种违法行为: 环保设施: 1、未设置监测点和采样平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九条) 2、不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装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5000-5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一十一条) 排放环节: 3、产生voc排放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分情节,轻微的2-10万。严重的10-3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八条) 改造清洁能源: 4、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业单位未改清洁能源的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四条第三款) 处罚:限期改正,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 5、不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涂料的;未记录保存数据信息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五十八条) 处罚:责令改正,2-20万;责令改正1-10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零九条) 申报登记: 6、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三条) 处罚:5000-5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十七条) 二是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行为从重打击的条款:
7、多次同类违法的行为 处罚:加倍处罚、罚无上限。(《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八条) 8、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的行为 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百二十九条) (原标题: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日不限产停产或罚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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