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被质疑侵犯生命权 如何认定死亡存法律空白 “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严格的程序运作中,是可以进行“脑死亡”器官移植的。近几日发生的“千里送心”,并不是首例“脑死亡”器官移植。 近几天,一场“千里送心”的正能量救助事件,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力。 5月1日,身在北京安贞医院的江西男孩小包因严重心衰病危,只有换心才可以救他的命。根据该院心外科医生张海波介绍,小包病危后,安贞医院立即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捐献管理中心等机构,联络匹配的心脏。 彼时,身在广西解放军第181医院的小伙子叶劲,生命也已走到了尽头,他在5月1日,因脑肿瘤晚期,而进入脑死亡状态。 根据解放军181医院器官移植中心联络员介绍,叶劲病危之时,就已经和家属商量,是否愿意进行器官捐献。经过考虑,叶劲的家人同意捐献叶劲的心脏、肾脏、肝脏以及一对眼角膜。 于是,在5月2日,解放军第181医院的医生潘禹辰,携带被重重保护的叶劲的心脏,从桂林飞往北京,1800公里,5个多小时的爱心接力。 当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集中在 “千里送心”时,一位法学博士提出了他的质疑: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脑死亡就是人体死亡。医学界根据“脑死亡”标准,做心脏移植,是否侵犯了生命权?甚至,在其他情况下,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 昨天下午,早报记者多次去电去函国家卫生计生委,询问死亡的判断标准,均未获得其答复。 心脏移植:供体有心跳才有效 面对质疑,解放军第181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应道,从传统观念来看,我国历来比较承认“心死亡”,因此,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不接受“脑死亡”,但是,从科学角度来讲,“脑死亡”,已是无法自主呼吸的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并且,心脏移植,只有在心脏跳动的情况下进行,目前,只有“脑死亡”符合这一条件。 此外,该工作人员说,各医院,在进行脑死亡鉴定时,都遵守严格的程序,由“脑死亡鉴定小组”来鉴定,该小组内除了主治医师,也包括有一定资历的神经内外科医生,并且,国家也规定,只有一定级别的医院以及医生,才可以做这一鉴定,从专业手法上,也要经过脑电图等多项仪器鉴定。 该院器官移植中心联络员史峰说,叶劲在被送到解放军第181医院后,不同专家,每隔12个小时,为叶劲诊断,最终鉴定为脑死亡,在家属接受事实且同意器官捐献之后,医院才会进行器官移植。 亲自运送心脏的解放军181医院医生潘禹辰说,器官移植由国家公开分配系统管理,所有需要器官移植的单位,要把等待病人的相关信息都录入网络系统,分配系统根据在网上登记的这些病人的排名进行工作。该系统包括器官移植等待预约名单系统和器官捐献者登记以及器官匹配系统。 潘禹辰介绍,家属同意后,叶劲捐献的器官同步到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中,系统自动搜寻登记过的合适的受体。 根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该院器官捐助手术工作的中心主任眭维国说,移植器官配给以三个原则为基础,先是病情原则,院方派出专业人员做器官评分;第二是地域就近原则;第三个是年龄的原则,孩子优先于老人。 “脑死亡”下的移植被质疑侵犯生命权 面对近几日的爱心报道与器官捐助流程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黄道秀的心情却无法平静。她在电视上看到报道的时候,心里就“咯噔”了一下。 她认为,脑死亡本身的确认标准,要有严格而科学的认定,需要被大众了解并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脑死亡”的确认程序,更应如此,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保障。因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同利益的驱使下,什么可能性都会发生。 目前,我国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在黄道秀看来,完善法律规制,恰恰是完善器官捐献的保障。 身为法学博士的许志强,与黄道秀所持观点相同。昨天,许志强也向微信公众号“一号专案”投稿,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许志强认为,一个人的出生与死亡,确定这个人,在法律上主体和权利的存续时间,生后死前,是法律上的主体,有生命权等人身权益。 这种主体权益,在死后不再具有。那么,何为死后?如何界定“死”? 这在许志强看来,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或医疗标准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对死亡标准,法学界大体有三种学说:即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综合说(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反观,“脑死亡标准”虽然曾有部分医学界的人士主张,并没有被法学界、司法界所采纳。 “此外,社会传统认知,也较难接受心脏跳动着的脑死亡,且公众判断门槛高。”许志强表示,“综合认定标准”显然更容易认出来“是否已死”,“脑死亡”的认定依靠仪器与医生的专业判断,如何保证监督。特别是在受到诸如器官移植等潜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个别医务人员不会利用脑死亡的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司法界尚难接受脑死亡标准的重要原因。 如何认定“死亡”亟待法律明确 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放到医学以及科学角度来看,并非如此。 北京市一位神经外科医师认为“一切都要尊重科学”,“脑死亡”就是死亡,这是经过科学认定的,且该医生认为,就法律而言,它对于政府起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作用,对民间则起到“法无禁文即可做”。 “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严格的程序运作中,是可以进行“脑死亡”器官移植的。近几日发生的“千里送心”,并不是首例“脑死亡”器官移植。 对此,解放军第181医院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广西捐献器官的事情有很多,曾经感动中国的何玥就属此例。2012年4月,即将小学毕业的12岁阳朔女孩何玥,被查出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质瘤。11月17日,何玥脑死亡,父亲根据她的遗愿将她的两个肾和一个肝捐给了三个人。 何玥的事迹,在广西形成了示范效应,自那以后,解放军第181医院的器官捐赠案例,就多了起来。根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该院还建立了一支协调员队伍,史峰就属于这支队伍里的协调员。 “但不得不承认,我们也希望有法律来保障我们的医疗事业。”一位肝脏外科医生说,对于长期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说,没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着,医患纠纷随时会出现,医生也会遭到不必要的误解。他谈到,如果脑死亡判断标准、脑死亡鉴定程序以及器官移植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器官移植领域的工作也会得到推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凌表示,在“鉴定死亡”这方面,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他多次援引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哪种情况可以移植、哪种情况需要保证生命权益,都需要严密的法规条件,这不仅是对器官移植的保障,也是对每个人生命权的保障。 因此,许志强也在文中表达道:“死亡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涉及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对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体现民众的普遍意愿,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行法规未确立“脑死亡”认定标准 许志强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在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中,也并没有确立脑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 许志强表示,脑死亡的标准仅出现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一文件可能系医疗部门的内部文件,许志强经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文件的原文,仅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引用的该文件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看出其对死亡标准的确定与分类)。 “但是这仅是对涉及器官移植时人体死亡判断的内部医疗操作标准,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不能改变司法界现有的死亡认定标准。”许志强表示,如果认为脑死亡的标准比现行的标准更为科学,更具可行性,那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而不能医疗卫生部门自行设定标准,这样设定的标准也不可能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 如此一来,在提取器官供体时,由于死亡认定标准的不同,必然会引发法律上的争议与质疑。 在许志强看来,为保证每个公民都能死得其所,死亡认定标准的统一,器官移植医疗行为的正常开展,“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死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脑死亡标准还是综合性的标准都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
一则宣扬主旋律的新闻报道,让全社会都感动的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但让许志强感到疑惑的是,这场“千里送心”背后却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为救助他人而自愿献出心脏的绝症男子,在当时已经死亡了吗?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 许志强认为,挽救他人生命的爱心行动,当然也包括医疗行为,需要光明正大,也需要法律的首肯。而这一切,都不得不将死亡认定标准的立法提上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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