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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发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2014-5-16 14:51|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2880| 评论: 0

摘要: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等八类恶性犯罪要从严把握、未成年及老弱病残等轻罪从宽、不以缴纳罚金多少为考量依据……昨日,广东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等八类恶性犯罪要从严把握、未成年及老弱病残等轻罪从宽、不以缴纳罚金多少为考量依据……昨日,广东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介绍,《细则》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原则,减刑的条件、幅度、起始和间隔时间,假释的条件,从宽从严情节的适用,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细则》共九十条,五章,可操作性强,全文将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上公布。

关键词1

公开

立案后5日内上网公示

《细则》规定了刑罚执行机关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

关键词2

以审判为中心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细则》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关键词3

全程同步监督

讨论、更改、申请等

检察院全程参与

《细则》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抄送给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由其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关键词4

杜绝“花钱赎刑”

确有能力

不履行者不予减假

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惩罚内容的一种刑罚。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并明确不以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依据,以主观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杜绝“花钱赎刑”现象,对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关键词5

宽严相济

未成年老病残轻刑犯从宽

八类主观恶性大罪犯从严

《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轻刑罪犯,依法规定在减刑、假释条件上予以适度从宽。

除按照中政委的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掌握外,《细则》还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犯罪情节恶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八类主观恶性大的罪犯,则依法规定应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

■声音

推动扩大假释适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

王勇表示,普通刑事案件是“二审终审制”,由检察机关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对抗性较强;而减刑假释案件,是由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对抗性不强,加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全面具体,审理不够公开、透明,出现了“张海减刑造假案”,也导致了一些司法腐败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他提出,《细则》作为本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意见,最大的特点在于,推动扩大假释的适用。因此,《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宜假释的,应优先适用假释;对生效判决认定的过失罪犯、中止罪犯、胁从罪犯及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刑罚等主观犯罪恶性较轻的罪犯,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我们希望,通过扩大假释的适用,一方面减轻监狱的押犯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王勇说。

■典型案例

1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

2008年9月,广东高院根据佛山市看守所出具证据(现已查明为虚假),认定张海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改判其为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9月,韶关中院认定张海在佛山看守所羁押期间立功,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月,张海因获专利证书(系他人发明),被武江监狱记重大立功奖励一次,韶关中院为其减去余刑二年一个月二十八天,张海于2011年1月26日被释放。

经复查,以上两次减刑均系张海亲属造假向监所干警及韶关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丁某某行贿所致。韶关中院已撤销上述减刑裁定。

2014年1月3日广东高院认为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判决认定立功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再审。目前,因被告人张海下落不明,广东高院正在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其进行追逃。

2广州市交警支队原队长张林生拒不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

2006年、2009年广东高院对张林生两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广东省四会监狱因张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减刑二年。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林生系一级病犯、老犯,虽然2013年8月因间隔期问题退案一次,但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也没有对其个人财产状况进行申报,且未能提供财产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在服刑期间往来款较多,2011年账上余额超过2万元,现余额6000余元,遂对张林生暂不予减刑。

链接

张海案引发的连锁反应

今年2月底,最高检察院对外发布信息称,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进行立案,涉案共24人。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从严掌握等。

省检察院: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逐人见面倒查

今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透露,即日起至今年年末,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察活动。尤其是对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进行审查,逐人登记建档;对减刑期、假释案件的计分考核,立功奖励、调监等原始材料重新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上述三类罪犯要逐人见面、重新体检。

省高院:黄少雄等人减刑未获批

今年2月下旬,广东省高院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733名罪犯减刑的案件,其中包括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引起较大反响。3月初,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最新指导意见,黄少雄因“执行刑期未满3年”而被退回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未能获得减刑。

省监狱局:减刑、假释项目全公开

今年3月,广东省监狱局对媒体通报称,将按照中央规定加强对三类罪犯的严格管理,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将比普通罪犯要求更高;其后,该局下辖揭阳监狱作为全国首家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服刑情况的监狱,在网上公布罪犯的改造情况,供家属查询;另全省大部分监狱将罪犯的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情况放上网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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