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5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精神病人犯法不需要担责,但是不担责只是适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一般情况,在民事领域却行不通。福建省连城县法院昨天披露了一起精神病人持斧砍死人被判赔21万的案件。 2012年11月,沈某因为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拿了一把斧头,窜至邻居家里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了辨认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受害人家属无奈,将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沈某是个精神病人,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行为已践踏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生命权,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为监护人,对沈某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元。 不少精神病患者是得不到及时治疗,有关部门对精神病人收治不力,病患家属看管措施无法落实等原因,都造成了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频发,而司法部门对于犯罪的精神病人无法收监看管。这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法律工作者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国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却是对于精神病人不予收押的规定。二者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在实践中对于这类有罪的精神病人,司法机关也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监视居住或者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的措施,面临着无法收监的法律尴尬。
表面上,这是有关执法和司法机关知“难”而退,深入分析起来,他的原因并不在执法和司法机关,而在于法律规定和现有的法律设施脱节,缺乏关押特殊犯罪嫌疑人和犯人的场所,而按照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许多关押场所不能也没有条件收押这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员。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发病时间的不确定性,而监所一般没有专业医生,这些人一旦在收押场所发病,很可能因为得不到专业救治而导致可怕的后果,因此,就在客观上造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执法怪圈。要解决这样的法律尴尬还需要从根本上得到立法回应。 (原标题:精神病人持斧砍死人被判赔2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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