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11日电 上海市民韩先生购买了一张地铁单程票,因故未当即使用,而次日持票进站时被告知“单程票仅当日当站有效”。韩先生认为该规定系“霸王条款”,将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本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受侵害,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于法不悖,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韩先生在上海地铁2号线南京东路站内购买了一张5元单程票,但随后又因找到了随身携带的交通卡,便没有使用刚买的单程票。次日上午,韩先生准备刷单程票进站时,闸机显示车票不能使用。服务人员表示,单程票背面印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即隔日作废,且已超过退票时间。 韩先生对此不满,认为地铁单方面宣布车票“隔日作废”且没收票款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3月12日,韩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铁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准其持非当日单程票乘坐地铁。 对于韩先生的诉请,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0日在庭审中答辩称,单程票的制定规则符合《合同法》第295条相关规定,并不属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已在车票上对合同条款作相应提示,也并无侵权行为。 申通公司还指出,发售当日有效的单程票,是维护地铁正常运营秩序的需要。“上海地铁每天单程票使用超过100万次,单程票储存量为500万张,如果允许延期使用、退票,出票量会大幅提升,车票维修率也会增加,导致浪费。”被告代理人称。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地铁车票上列明的乘客须知已把“车票当日当站有效”列为首条,被告对合同格式条款已作出了合理明示,而“即购即乘一次性消费”也是地铁单程车票的一个显著特征。事实上原告只需稍加浏览即可知晓相应条款,且地铁的自助购票机、进出站闸机与服务中心均在同一区域,原告可即时要求被告对条款予以说明,但原告当时并未浏览或要求。法院还认为,原告购票后不使用单程票乘坐地铁,其可以在购票后至当日地铁运营结束前,办理退票手续,因此,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或排除。 法院一审判定,地铁单程票为当事人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和依据,其票面载明的条款构成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以此约束合同双方。本案中相关争议条款合法有效,不属霸王条款,依照《合同法》第29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败诉,原告韩先生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原标题:上海市民诉地铁单程票隔日作废为“霸王条款” 一审判决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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