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行为设定的“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被废止,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是市民的一封信,修改了政府的“红头文件”。市民李树行曾跳入油库救人,但因过了北京市规定的申请确认时限,被拒授“见义勇为”称号。他给人大常委会写了一封信——“不该有时间限制”。于是,历时半年多的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开始了。 见义勇为“过期” 市民有意见 2007年10月,李树行还在部队当兵,回河北沧州老家探亲休假期间跳入油库救了两个人的命。后来被救的人给部队领导寄来感谢信,部队才获知。随后,部队两次到李树行的老家实地调查,11月中旬确认了李树行的见义勇为行为。 11月底,李树行向部队所辖区石景山民政局提出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被告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是30日内申请,李树行已经过了时限,不予认定。 于是李树行写信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所以并不合理。 人大常委审议 取消30天时限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公民建议后,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出的“3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今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办法,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还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修改草案,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如果仅仅为了获得荣誉,我也绝不会跳入油库救人,自己差点送了性命。套用30天的硬性规定,别说见义勇为者心中难免有根刺,也间接助长了社会冷漠。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该进行奖励,不该有时间限制。” ——李树行书信 ■新闻背景 有意见怎么提?
去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公民提出建议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要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二,公民需认为“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公民投递书面审查建议后,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将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情况进行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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