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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16年前所卖农居升值10倍 起诉求判合同无效

2014-7-7 21:49|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3000| 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宁波7月7日电 近日,浙江省慈溪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纠纷案。原告阿杰(化名)要求确认他16年前与被告老王(化名)签订的卖屋契无效,被告老王则反诉要求阿杰返还购房款4.3万元,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

中新网宁波7月7日电 近日,浙江省慈溪法院审结一起房产纠纷案。原告阿杰(化名)要求确认他16年前与被告老王(化名)签订的卖屋契无效,被告老王则反诉要求阿杰返还购房款4.3万元,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各自撤回了起诉。

1992年,阿杰在龙山某村建造了两间两层楼房和砖木结构的平房一间,建筑面积分别为15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1998年,与阿杰相邻而居的陈某跟儿子到上海居住。陈某房子虽然年代较久,但附近有很大一块宅旁地,阿杰与陈某协商以600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居的旧房打算重建成二间三层楼房。与陈某签下卖屋契后,阿杰便托人卖掉自己的旧房为新房建设重新筹集部分资金。

恰好,住在隔壁村的老王一家(居民户口)为解决人多房小的居住问题想买套房,于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阿杰与老王签订卖屋契一份,约定阿杰将其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老王,并对东西南北四界进行了约定。后老王付清全部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阿杰则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交给老王。

现在老王的子女都已成年,在城区有了不错的工作和住房,老王也随儿子到慈溪浒山居住,便把房子出租给两家外地来慈溪工作的家庭,并委托中介公司卖房。

2014年年初,同村村民有意向出40万买房。阿杰得知后很后悔,在朋友的怂恿下,阿杰以老王及其家人并非阿杰同村村民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老王16年前签订的卖屋契无效,并要求老王返还房屋。

根据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即转让须发生在同村村民之间。所以阿杰与老王在16年前签订的卖屋契存在争议。

而老王接到法院诉状后非常气愤,也向法院反诉要求阿杰返还其房款,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法院根据老王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涉案房屋房地产价值为47.5万元。但阿杰认为房屋年代较久,评估报告估价明显偏高,要求重新进行评估。

后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阿杰配合老王将房屋卖与本村村民并办理过户手续,老王补偿阿杰2万元,两人均向法院撤回起诉。(完)

(原标题:16年前卖掉的农居升值10倍 房主反悔诉求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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