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7月9日电 继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等3人获判玩忽职守罪后,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等2名相关责任人近期也获终审裁定。至此,造成22名幼儿死亡的正宁校车事故责任追究“尘埃落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副大队长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1月16日,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在一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5名相关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原标题: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最后两名责任人终审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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