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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资被欠 自制炸药装在老板车中实施报复

2013-7-29 20:11|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3654| 评论: 0

摘要: 电工自制爆炸装置 装在老板面包车底盘上 因爆炸罪获刑3年半曾经做过初级电工的伊某,因索要工钱时不满包工头臧某拖欠,遂自制爆炸装置意图报复。昌平法院今天上午通报,以爆炸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3年半。30岁的伊某是 ...

电工自制爆炸装置 装在老板面包车底盘上 因爆炸罪获刑3年半

曾经做过初级电工的伊某,因索要工钱时不满包工头臧某拖欠,遂自制爆炸装置意图报复。昌平法院今天上午通报,以爆炸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3年半。

30岁的伊某是河北省张家口人,曾是一名初级电工。

2003年,伊某来京打工,2006年开始跟随臧某搞工程。伊某说,自己跟臧某干的几年间,臧某陆陆续续欠了他33000元工资。为此,臧某给他打了欠条。

2012年4月,伊某和舅舅一起向臧某索要工钱,在臧某拒绝后,3人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伊某舅舅气愤之余打了臧某2个耳光。后臧某答应先给伊某13000元,剩余的2万元当做伊某舅舅打臧某的损失费,两人和解。伊某说,他事后“咽不下去这口气”,萌生报复臧某的念头。

2013年1月,伊某在臧某家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凭着自己做电工时学过的强弱电和电线方面的技能,开始准备爆炸装置。伊某用买来的二踢脚、汽油、电话线、矿泉水瓶等制作了简易的爆炸装置,并在当晚12时趁路上没人把它装在了臧某面包车的底盘上。

直到两个月后,臧某在修车时发现了该装置,马上拆除并报警。

4月,伊某在福建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方指控,伊某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开庭时,伊某当庭认罪。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采用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到他人交通工具上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因被告人伊某自愿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伊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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