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3日电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日通过。依据该条例规定,按照累计奖励的方式计算,见义勇为者所获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的64万元增至120万元。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40万元奖金。 记者还注意到,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审议过程中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原办法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适宜。因此,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原标题:辽宁见义勇为最高奖励由64万元增至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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