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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厂长指使属下改水表偷水184万吨 获刑14年

2013-9-25 00:15| 发布者: 华人网| 查看: 3402| 评论: 0

摘要: 资料图片羊城晚报讯 一年时间里,广州白云区居民周某潮、谢某初通过改小水表读数,盗窃自来水公司供水184万吨,价值人民币392万元。数额之巨大,全国罕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涉嫌 ...


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讯 一年时间里,广州白云区居民周某潮、谢某初通过改小水表读数,盗窃自来水公司供水184万吨,价值人民币392万元。数额之巨大,全国罕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涉嫌盗窃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成为广州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2002年起,周某潮承包经营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原为该厂厂长,谢某初为该厂员工。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所装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

2012年2月21日下午,谢某初在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时,被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被抓后,谢某初对其更改水表进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其行为为周某潮所指使。次日,民警拘传周某潮到派出所调查。

此后,办案机关对该起盗窃城市供水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艰辛取证、办案、确认等工作,并经反复核准涉案金额,最终认为两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1840735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7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110余万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剩余不足部分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继续追缴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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