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温州9月30日电 今年5月,温州一辆奥迪Q5引发7死1伤特大交通事故,昨天肇事司机一审获刑14年。事故中伤亡的8人,全部来自这辆核载5人的奥迪SUV。 昨天,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州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春国在未领取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超速、超载驾驶车辆,且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之处未开启车前照灯,以致发生碰撞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 事故后的鉴定显示,王春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审理查明,5月11日晚,王春国先是与三名被害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人家烧”饭店吃饭饮酒,后又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豪玛酒吧饮酒,直到5月12日凌晨0时许驾车离开。 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春国开车。这辆核载5人的渝F7A277奥迪Q5,此时载着被害人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7人。 在王春国即将驾车经过的地方——滨海六路与滨海一路交叉路口西侧50余米处,牌照皖KH8151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带皖KBT0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司机王某停放在道路右侧。 滨海六路全线限速50km/h,夜间没有路灯照明。王春国没有开启车前照灯,奥迪Q5以119-128km/h的速度沿着滨海六路自东向西。
奥迪Q5撞上了皖KBT0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后部。刘某、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当场死亡,王春国受轻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春国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违法在机动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货车挂靠经营单位、奥迪车主向某某分别与七名死者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被告人王春国在法庭上最后陈述表示,无论法庭怎么判自己都会接受。 (原标题:温州奥迪7死1伤事故肇事司机获刑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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