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当事人的一揽子案件,结果法院刚恢复审理官司,当事人却反悔提出终止委托代理。律师把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支付余下的125万元代理费,结果败诉。 当事人半途终止委托 2010年下半年,黄某华、黄某军投资来宾市一处房地产项目,因和开发商产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人把开发商起诉到来宾市中级法院。就在法院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涉嫌诈骗被抓,这起民事案被中止审理。 2011年6月,黄某华、黄某军为了推进恢复本案的审理,找到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让其代理这起民事案的一审、二审和诉讼后的强制执行,并对与股权转让有关或影响的所有案件进行一揽子法律服务。 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向律师支付前期代理费5万元,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之日起三日内再支付5万元;本案终结后,如果当事人和开发商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并判决开发商依照协议将股权过户给当事人,当事人再向律师支付第二期代理费120万元。 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至本案办理完毕之前,当事人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或未经律师同意再委托别人办理本案事务。如果当事人违约,需向律师支付第二期代理费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黄某华、黄某军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前期代理费5万元。不久,林律师向来宾市中院提交了委托函。可当年10月,黄某华、黄某军向林律师打电话,表示要终止委托代理合同。但林律师认为,自己已对恢复案件的审理做了工作,对方不应随意终止合同。 委托代理随时可解除 当年11月底和12月初,黄某华、黄某军先后收到来宾市中级法院送达的恢复案件审理的裁定书和开庭传票。他们向法院提交解除委托函,正式解除林律师的委托代理,并通过特快专递向律师所寄送了相关函件。 今年上半年,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和林律师以两名当事人违约为由,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余下的125万元代理费。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具有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案件恢复审理前,对整个案情的了解及其与相关部门沟通,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被告已支付5万元代理费。 法院还认为,虽然被告是在领到开庭传票之后,才向法院提交解除委托函,并向律师所寄送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函件,但因原告还没有参加合同中约定的一审、二审及诉讼后的强制执行等,其诉请要求支付125万元代理费的理由不充分。 近日,兴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理由不充分为由判处律师所和林律师败诉。目前,律师方已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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